租約到期,房客不搬,房東法律上可以如何處理?

租約到期,房客不搬,這是房東常常遇到的事,在遇到這種情況,一般建議先立即發一個不續約,避免變成不定期租約,另外再分別依租約是否有公證,依不同狀況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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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:房多多因近來新聞多次報導包租公發大財的新聞,衝動之下買了一間價值1000萬的房子來出租給他人,誰知道第一次出租就遇到租金時常遲繳的房客,好不容易等到租約到期,房客又藉口要求搬遷費始願意搬走,試問這種情況房多多法律上可以如何處理?

一、 租約到期時,房東所應做的事:


(一) 民法第450條第1項:「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」、同法第451條:「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」


(二) 依民法雖然租約到期,租賃關係即為消滅,但需特別注意,依民法第451條,如果出租人未即時告知不租,將視為不定期租約(此種租約非常難以終止),故請務必通知承租人不租的意思表示(一般為避免後續舉證問題,如果可以的話以存證信函之方式為通知或是至少錄音、錄影存證)


二、 租約到期,已發存證信函表示不續租,房客還是不搬走怎麼辦或是要求搬遷費怎麼辦:


依民法第455條:「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;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持」,房客即應返還租賃物,依法亦無所謂要求搬遷費之權利,然此僅為法律規定,如果遇到承租人不守法而賴皮不搬走,只能透過下開法律行動來解決。


(一) 租賃契約如果有公證:


如果曾經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就租賃契約做成公證,可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

(二) 租賃契約如果沒有公證的話:


1、   申請調解:

目前國內的調解委員會常係由具法律知識(例如法官、律師、警察)、地方熱心人士(教師、里長)等人士組成,一般會盡可能曉諭雙方相關法律風險,並試圖找出息訴止爭的方法,故如果產生爭執,建議先透過調解委員會試行解決紛爭,以避免需耗費極大勞力、時間費用等成本之訴訟。

2、   提起訴訟:

如取得勝訴判決後,再以判決申請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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